万伟律师,中共党员,现执业于江西省抚州市的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。本科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,获金融学专业的经济学学士学位;研究生毕业于贵州大学,获法学专业的法律硕士学位。研究生期间,师从贵州省著名专家钟佳萍教授,参与省部级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万伟律师
电话号码:0794-8269165
手机号码:13307949797
邮箱地址:82898140@qq.com
执业证号:13610201810029399
执业机构: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财富广场6A座8层、9层
一、买卖合同纠纷
1.合同书、信件和数据电文(包括电报、电线、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);
2.口头合同的证明;
3.变更、补充原合同、协议的有关变更、补充材料的证据;
4.发货票及其他交货凭证;
5.运输证明;
6.验收记录;
7.付款凭证、收款收据(条)或有关证明已付货款、尚欠货款的材料;
8.产品合格证、质量保证书或当事人双方商定的技术资料;
9.国家、专业、企业或当事人双方商定的技术资料;
10.记载封存样品日期、方式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及样品;
11.质量检验、鉴定资料;
12.逾期交货、逾期提货、中途退货、包装合格(或不合格)的有关材料;
二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
1.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、洽商记录、会议纪要及资料、图表;
2.提供建筑许可证、资质证书等证明其合法主体资格的有关证据;
3.工程预算、决算书;
4.拨付、收取工程款凭证;
5.施工图纸;
6.施工记录;
7.发包方供应材料和设备的证明;
8.承包方采购材料和设备的证明;
9.工程竣工验收手续;
10.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;
11.国家机关的有关文件;
12.其他证据。
三、承揽合同纠纷
1.合同及有关的技术协议书、技术资料、图纸;
2.交(提)定作物的证明;
3.交付、收取定金或预付款的凭证;
4.交付、收取价款或酬金的凭证;
5.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证明;
6.使用承揽方原材料的证明;
7.承揽方设备能力、技术条件、工艺水平的证明;
8.定作物质量证明;
9.有关机构对定作物或项目质量的检验证明;
10.定作物或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标准;
11.封存的样品及有关材料;
12.包装不合格及由此造成定作物毁损、灭失的证明;
13.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;
14.其他证据。
四、运输合同纠纷
1.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、电报和图表;
2.货物运单;
3.运输管理部门的结算四联单;
4.交付、收取运费凭证;
5.货损情况记录;
6.运费计算标准;
7.其他证据。
五、仓储保管合同纠纷
1.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、电报、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;
2.货物入库交接手续;
3.交付、收取保管费凭证;
4.货物验收资料;
5.货物验收报告;
6.保管方未按规定接货的证明;
7.存货方未按规定入库的证明;
8.暂存期间发生损失的费用的证明;
9.由于货物验收不当或超期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明;
10.因保管或操作不当造成包装毁损、货物损坏的证明;
11.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、变质的证明;
12.因货物出库不当造成实际损失证明;
13.货物残值或残件的证明;
14.货物损耗、磅差的国家或专业标准;
15.货物包装的国家或专业标准;
16.其他证据。
六、借款合同纠纷
1.合同(借款申请书、有关借款的凭证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);
2.担保手续;
3.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;
4.借款实际用途证明;
5.还款通知书;
6.还款付息凭证;
7.利息计算明细;
8.利息计算的依据;
9.其他证据。
七、财产保险合同纠纷
1.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、批注或者批单;
2.投保单;
3.保险单或保险凭证;
4.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;
5.交付、收取保险费的凭证;
6.投保方不申报、隐瞒、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;
7.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、转让、出售的书面通知;
8.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;
9.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;
10.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;
11.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;
12.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;
13.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;
14.其他证据。
八、承包经营合同纠纷
1.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及公证书;
2.承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;
3.承包方或发包方投资、提供设备的证明、清单;
4.上交、收取利润的证明;
5.企业财务帐目;
6.企业生产记录;
7.有关拖欠承包金、侵犯承包权或其他违反合同行为的材料;
8.交纳风险抵押金(物)、承包金或其他费用的有关单据和手续等;
9.转让合同、协议;
10.解除合同有关材料;
11.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文件规定、处理结论;
12.其他证据。
九、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件
1.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及公证书;
2.租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书;
3.租赁经营前企业清产核资、债权债务的明细表;
4.交纳、收取租赁费的证明;
5.企业财务帐目;
6.企业生产记录;
7.解除合同的有关材料;
8.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文件规定、处理结论;
9.其他证据。
十、联营合同纠纷案件
1.合同及所附协议;
2.联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;
3.申请登记表;
4.银行资信证明;
5.联营各方企业注册资金、出资数额、出资比例、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的证明;
6.联营企业生产、销售的财务凭证;
7.利润平衡表;
8.资产登记表;
9.资产折旧比例、盈亏分类帐;
10.其他证据。
十一、票据权益纠纷
1.汇票、本票、支票等票据;
2.关于无条件支付的委托、一定的票据金额、付款人名称、付款日期、付款地点、收款人名称、出票地点、出票人签章的证明;
3.票据因被盗、遗失、被他人使用的有关材料;
4.有关开户银行、证券交易所的地点以及有关交易规则等;
5.拒绝证书;
6.其他证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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